医疗器械企业进出口总额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分组

  其他行业     |      2024-12-08 10:32

  考虑到进出口总额的“国际可比性”特征,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国际货物贸易统计标准,对统计范围、统计项目、统计原始资料的采集与编制、数据公布与分析等作出一揽子规定,推荐或鼓励各国使用,提升进出口统计的规范性与协调性。

  中国进出口总额统计的范围即依据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国际贸易统计:概念与定义》中推荐的总贸易制[1]而定,即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而引起该国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列入货物贸易统计。其中,经济领土是一国政府所管辖的人员、货物和资本可以自由流动的地理区域,不包括位于该国地理边界范围之内由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使用的领土飞地(如大使馆、领事馆、军事基地、科学考察站医疗器械企业、新闻或移民办事处、援助机构等),但包括该国设置在另一国地理边界以内的任何领土飞地。

  中国将上述标准引入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海关统计条例》)第四条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在中国,经济领土与关境范围是一致的,《海关统计条例》中的“进出境”即指“进出关境”。关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即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之外的全部领域,进出关境即意味着进出口。香港和澳门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台湾地区于2001年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在海关统计实践中,将上述三个地区视作贸易伙伴地区,内地与这三个地区之间往来的货物,列入中国的对外贸易统计;这三个地区与内地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地区)直接的贸易往来由这三个地区另行统计。

  根据贸易优惠政策和海关监管的需要,中国关境内划分了多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主要包括:保税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以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尽管海关监管措施存在差别,但这些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也被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货物外,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也被列入进出口总额的统计范围之内。海关监管的“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物品是相对于进出境货物而言的。物品与货物的区别一般可从两方面认识:一是从实质看,货物在进出境环节属于贸易性质,而物品在此环节属于非贸易性质;二是从形式看,货物应当签有合同或协议,物品则不存在合同或协议。进出口统计不区分货物和物品。

  “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自用”是前提,确定物品是否自用的依据是物品进出境的目的,以满足自用为原则,海关参考旅客实际需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量”的界定。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从海关监管角度来看,也视为“货物”,按照进出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相关手续,列入进出口统计。例如,进出境旅客携带的超过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钻石、个人用汽车等。

  随着我国贸易业态的发展和海关统计能力的提升,列入进出口统计的货物类型不断扩大。免税品、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C类快件货物及通过邮件、B类快件渠道进出境的跨境电商包裹分别自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9年起列入进出口统计。自2022年起,低值快速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

  对于未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医疗器械企业,不列入进出口统计,主要包括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展览品、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货币及货币用黄金、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等原因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境内进出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等。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此外,自2012年起,按已录制媒体的形式经海关报关出口的定制型软件、蓝图(即统计商品品目为98.03的商品),不再列入进出口统计,而列入服务贸易统计。

  根据《海关统计条例》,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品名及编码、数量、价格、进出口收发货人、贸易方式、运输方式、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关别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上述项目可由海关总署进行调整。海关对进出口总额按照上述统计项目分组统计,编制月度和年度统计资料,支持数据用户从进出口商品结构、贸易伙伴、运输流向等多个角度分析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

  列入进出口统计的货物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进行分类归类统计。该目录1980—1991年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第2次修订本为基础编制,1992年起改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为基础编制,采用八位数商品编码,前六位数是《协调制度》编码,后两位数是根据中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方面的需要而增设的本国子目。2023年版《商品目录》共设99章8957个八位数商品编号,其中前97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一致,第98和99章专为统计目的而设。《商品目录》编制和修订工作的根据是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及进出口主要商品目录编制规则》。

  此外,为更便于反映我国进出口商品主要结构,海关总署以《商品目录》为基础制定《海关统计进出口主要商品目录》,如农产品、机电产品等,将单个或多个商品编码按同品类分组编制而成,是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衍生目录。

  统计价格也就是进出口货物的金额。其中,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CIF)统计医疗器械企业,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FOB)统计。

  统计价格同时按照人民币和美元计价统计。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使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人民币值和美元值进行统计。

  其中,海关征税适用的汇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该时点如逢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统计用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

  2013年以前,进出口总额仅按照美元计价统计数据对外公布。2013年在每月公布的《海关统计快讯》和《海关统计月刊》中,增加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进出口总额、出口总额、进口总额以及进出口差额等4个总量指标。自2014年起,海关同时按照人民币和美元两个币制公布各类海关统计资料,以满足各界对人民币计价海关统计数据日益增多的需求。

  进口货物的贸易伙伴国按照原产国(包括地区,下同)统计;出口货物按照最终目的国统计。原产国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原产国确实不能确定时,按“国别不明”统计。最终目的国指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最终目的国不能确定时,按货物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统计。

  根据联合国推荐的统计标准和《海关统计条例》,对于进口货物,除统计原产国外,还统计启运国,即直接运抵我国或在运输中转国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货物的始发国。对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的基础上,增加统计运抵国,即出口货物从我国直接运抵或在运输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

  进出口总额的国别分组参考联合国统计司的国别分组、ISO3166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根据其经济地理位置并结合海关统计工作实际需要而设定,不代表我国对其主权、政治地位及边界划分的态度。根据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目前共261个分组,其中252个对应具体地理位置,其余9个为洲别兜底分组或海关原产地管理用分组。

  贸易方式是买卖双方转让商品所有权时所采用的交易方式,亦称货物的贸易性质,可以反映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出口情况及其在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根据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列入进出口总额统计的贸易方式分为20种。

  (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指中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捐赠品或中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中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3)“其他捐赠物资”指捐赠人(政府和国际组织除外)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4)“补偿贸易”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境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中方进行生产,以返销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

  (5)“来料加工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中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6)“进料加工贸易”指中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7)“寄售代销贸易”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

  (8)“边境小额贸易”指中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9)“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指加工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作价或不作价设备。国家为鼓励服务外包产业,海关对发包方提供的供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所需的进口设备实施保税监管,也按照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列入统计。

  (10)“对外承包工程货物”指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11)“租赁贸易”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13)“出料加工贸易”指将中国关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中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中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14)“易货贸易”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15)“免税外汇商品”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中国出国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16)“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含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从保税仓库(含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复运出境的货物,不包括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仓储、转口货物。2011年以前称为“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从上述区域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转口等保税物流货物。2011年以前称为“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18)“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指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加工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及工模具、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19)“免税品”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进口,按照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商品,供外交人员购买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商品。

  (20)“其他贸易”指上述列明贸易方式不包括但根据《海关统计条例》应列入进出口额统计的货物,如旅游购物、对台小额贸易等。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实际进境或出境时的具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设施(如管道、电网)、旅客携带以及其他(如畜力),参见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按照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统计。海关根据进出口收发货人所在地区编制国内各个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出口统计,体现企业经营所在行政区域特征信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还可以按照企业的经济所有权属性编制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进出口统计,反映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对外贸易情况。

  进出口货物的关别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如一批海运进口货物从天津口岸进境,在天津口岸换装火车运往呼和浩特,在呼和浩特报关进口,则关别按呼和浩特海关统计,天津海关为其进出境海关。

  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日期列入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时间列入统计。如,2023年9月的进出口额包括9月放行的进口货物和9月结关的出口货物总和。

  跨境电商(Cross-border E-commerce)即数字贸易中的数字订购贸易(Digitally-ordered Trade),属于进出口货物贸易的一部分,其核心特征为“在线成交”,即通过在线上平台下订单而达成交易。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的普及,中国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在对外贸易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及业界对跨境电商数据的使用需求日益强烈。

  为落实国家跨境电商进出口政策,海关总署分别于2014年和2016年设立了跨境直购(代码9610)、网购保税(代码1210)监管方式。2020年7月,为支持跨境电商B2B模式的发展,海关总署设立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代码9710)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代码9810)监管方式。这些监管方式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已按照前述“一般贸易”贸易方式列入统计。

  从贸易实际看,上述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并不能覆盖全部在线成交的进出口货物。进口方面,跨境电商零售正面清单外的商品,只能按照一般贸易监管等方式清关后在线上销售;出口方面,在亚马逊平台自营或中国卖家在其平台上销售的商品,不少也是按照一般贸易出口,未采用跨境电商监管方式申报。此外,邮快件渠道也是跨境电商的进出境渠道之一。

  为解决按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方式统计无法全面覆盖跨境电商进出口业态的问题,2017年,海关总署会同商务及统计部门在浙江省杭州市和广东省广州市开展了跨境电商全业态统计试点调查工作,了解不同物流通关类型商品中跨境电商的占比以及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服务企业、支付企业、线上卖家等相关方的数据情况。根据调研情况,海关总署研究确定以“在线成交”“跨境交易主体”和“跨境物流”为统计口径,面向境内主要跨境电商平台、卖家等企业发放统计调查问卷,结合亚马逊等境外平台财报数据,统计跨境电商的实际进出口规模。此后,根据2017年确定的主体思路定期开展调查测算。调查显示,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1万亿元,占进出口总值的4.9%。2023年5月,国家统计局批准《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海关跨境电商统计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1]总贸易制是与专门贸易制相对应的。如果一国的统计地域与经济领土一致,则为总贸易制;如果统计地域仅为经济领土的一部分,则为专门贸易制。

  考虑到进出口总额的“国际可比性”特征,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国际货物贸易统计标准,对统计范围、统计项目、统计原始资料的采集与编制、数据公布与分析等作出一揽子规定,推荐或鼓励各国使用,提升进出口统计的规范性与协调性。

  中国进出口总额统计的范围即依据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国际贸易统计:概念与定义》中推荐的总贸易制[1]而定,即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而引起该国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列入货物贸易统计。其中,经济领土是一国政府医疗器械企业所管辖的人员、货物和资本可以自由流动的地理区医疗器械企业域,不包括位于该国地理边界范围之内由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使用的领土飞地(如大使馆、领事馆、军事基地、科学考察站、新闻或移民办事处、援助机构等),但包括该国设置在另一国地理边界以内的任何领土飞地。

  中国将上述标准引入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海关统计条例》)第四条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在中国,经济领土与关境范围是一致的,《海关统计条例》中的“进出境”即指“进出关境”。关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即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之外的全部领域,进出关境即意味着进出口。香港和澳门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台湾地区于2001年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在海关统计实践中,将上述三个地区视作贸易伙伴地区,内地与这三个地区之间往来的货物,列入中国的对外贸易统计;这三个地区与内地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地区)直接的贸易往来由这三个地区另行统计。

  根据贸易优惠政策和海关监管的需要,中国关境内划分了多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主要包括:保税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以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尽管海关监管措施存在差别,但这些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也被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货物外,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也被列入进出口总额的统计范围之内。海关监管的“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物品是相对于进出境货物而言的。物品与货物的区别一般可从两方面认识:一是从实质看,货物在进出境环节属于贸易性质,而物品在此环节属于非贸易性质;二是从形式看,货物应当签有合同或协议,物品则不存在合同或协议。进出口统计不区分货物和物品。

  “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自用”是前提,确定物品是否自用的依据是物品进出境的目的,以满足自用为原则,海关参考旅客实际需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量”的界定。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从海关监管角度来看,也视为“货物”,按照进出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相关手续,列入进出口统计。例如,进出境旅客携带的超过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钻石、个人用汽车等。

  随着我国贸易业态的发展和海关统计能力的提升,列入进出口统计的货物类型不断扩大。免税品、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C类快件货物及通过邮件、B类快件渠道进出境的跨境电商包裹分别自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9年起列入进出口统计。自2022年起,低值快速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

  对于未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不列入进出口统计,主要包括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展览品、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货币及货币用黄金、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等原因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境内进出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等。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此外,自2012年起,按已录制媒体的形式经海关报关出口的定制型软件、蓝图(即统计商品品目为98.03的商品),不再列入进出口统计,而列入服务贸易统计。

  根据《海关统计条例》,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品名及编码、数量、价格、进出口收发货人、贸易方式、运输方式、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关别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上述项目可由海关总署进行调整。海关对进出口总额按照上述统计项目分组统计,编制月度和年度统计资料,支持数据用户从进出口商品结构、贸易伙伴、运输流向等多个角度分析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

  列入进出口统计的货物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进行分类归类统计。该目录1980—1991年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第2次修订本为基础编制,1992年起改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为基础编制,采用八位数商品编码,前六位数是《协调制度》编码,后两位数是根据中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方面的需要而增设的本国子目。2023年版《商品目录》共设99章8957个八位数商品编号,其中前97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一致,第98和99章专为统计目的而设。《商品目录》编制和修订工作的根据是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及进出口主要商品目录编制规则》。

  此外,为更便于反映我国进出口商品主要结构,海关总署以《商品目录》为基础制定《海关统计进出口主要商品目录》,如农产品、机电产品等,将单个或多个商品编码按同品类分组编制而成,是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衍生目录。

  统计价格也就是进出口货物的金额。其中,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CIF)统计,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FOB)统计。

  统计价格同时按照人民币和美元计价统计。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使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人民币值和美元值进行统计。

  其中,海关征税适用的汇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该时点如逢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统计用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

  2013年以前,进出口总额仅按照美元计价统计数据对外公布。2013年在每月公布的《海关统计快讯》和《海关统计月刊》中,增加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进出口总额、出口总额、进口总额以及进出口差额等4个总量指标。自2014年起,海关同时按照人民币和美元两个币制公布各类海关统计资料,以满足各界对人民币计价海关统计数据日益增多的需求。

  进口货物的贸易伙伴国按照原产国(包括地区,下同)统计;出口货物按照最终目的国统计。原产国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原产国确实不能确定时,按“国别不明”统计。最终目的国指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最终目的国不能确定时,按货物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统计。

  根据联合国推荐的统计标准和《海关统计条例》,对于进口货物,除统计原产国外,还统计启运国,即直接运抵我国或在运输中转国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货物的始发国。对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的基础上,增加统计运抵国,即出口货物从我国直接运抵或在运输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

  进出口总额的国别分组参考联合国统计司的国别分组、ISO3166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根据其经济地理位置并结合海关统计工作实际需要而设定,不代表我国对其主权、政治地位及边界划分的态度。根据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目前共261个分组,其中252个对应具体地理位置,其余9个为洲别兜底分组或海关原产地管理用分组。

  贸易方式是买卖双方转让商品所有权时所采用的交易方式,亦称货物的贸易性质,可以反映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出口情况及其在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根据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列入进出口总额统计的贸易方式分为20种。

  (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指中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捐赠品或中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中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3)“其他捐赠物资”指捐赠人(政府和国际组织除外)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4)“补偿贸易”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境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中方进行生产,以返销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

  (5)“来料加工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中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6)“进料加工贸易”指中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7)“寄售代销贸易”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

  (8)“边境小额贸易”指中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9)“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指加工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作价或不作价设备。国家为鼓励服务外包产业,海关对发包方提供的供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所需的进口设备实施保税监管,也按照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列入统计。

  (10)“对外承包工程货物”指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11)“租赁贸易”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13)“出料加工贸易”指将中国关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中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中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14)“易货贸易”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15)“免税外汇商品”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中国出国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16)“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含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从保税仓库(含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复运出境的货物,不包括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仓储、转口货物。2011年以前称为“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从上述区域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转口等保税物流货物。2011年以前称为“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18)“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指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加工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及工模具、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19)“免税品”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进口,按照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商品,供外交人员购买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商品。

  (20)“其他贸易”指上述列明贸易方式不包括但根据《海关统计条例》应列入进出口额统计的货物,如旅游购物、对台小额贸易等。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实际进境或出境时的具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设施(如管道、电网)、旅客携带以及其他(如畜力),参见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按照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统计。海关根据进出口收发货人所在地区编制国内各个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出口统计,体现企业经营所在行政区域特征信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还可以按照企业的经济所有权属性编制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进出口统计,反映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对外贸易情况。

  进出口货物的关别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如一批海运进口货物从天津口岸进境,在天津口岸换装火车运往呼和浩特,在呼和浩特报关进口,则关别按呼和浩特海关统计,天津海关为其进出境海关。

  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日期列入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时间列入统计。如,2023年9月的进出口额包括9月放行的进口货物和9月结关的出口货物总和。

  跨境电商(Cross-border E-commerce)即数字贸易中的数字订购贸易(Digitally-ordered Trade),属于进出口货物贸易的一部分,其核心特征为“在线成交”,即通过在线上平台下订单而达成交易。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的普及,中国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在对外贸易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及业界对跨境电商数据的使用需求日益强烈。

  为落实国家跨境电商进出口政策,海关总署分别于2014年和2016年设立了跨境直购(代码9610)、网购保税(代码1210)监管方式。2020年7月,为支持跨境电商B2B模式的发展,海关总署设立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代码9710)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代码9810)监管方式。这些监管方式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已按照前述“一般贸易”贸易方式列入统计。

  从贸易实际看,上述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并不能覆盖全部在线成交的进出口货物。进口方面,跨境电商零售正面清单外的商品,只能按照一般贸易监管等方式清关后在线上销售;出口方面,在亚马逊平台自营或中国卖家在其平台上销售的商品,不少也是按照一般贸易出口,未采用跨境电商监管方式申报。此外,邮快件渠道也是跨境电商的进出境渠道之一。

  为解决按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方式统计无法全面覆盖跨境电商进出口业态的问题,2017年,海关总署会同商务及统计部门在浙江省杭州市和广东省广州市开展了跨境电商全业态统计试点调查工作,了解不同物流通关类型商品中跨境电商的占比以及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服务企业、支付企业、线上卖家等相关方的数据情况。根据调研情况,海关总署研究确定以“在线成交”“跨境交易主体”和“跨境物流”为统计口径,面向境内主要跨境电商平台、卖家等企业发放统计调查问卷,结合亚马逊等境外平台财报数据,统计跨境电商的实际进出口规模。此后,根据2017年确定的主体思路定期开展调查测算。调查显示,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1万亿元,占进出口总值的4.9%。2023年5月,国家统计局批准《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海关跨境电商统计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1]总贸易制是与专门贸易制相对应的。如果一国的统计地域与经济领土一致,则为总贸易制;如果统计地域仅为经济领土的一部分,则为专门贸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