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2019]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医疗器械企业,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为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的,自路缘石或者坡脚线米为医疗器械企业公路用地。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医疗器械企业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或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依照路权管理权限由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征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对已经立项即医疗器械企业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搭医疗器械企业、抢种、抢栽。在本通告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医疗器械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