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立交桥、快速路、高架桥的“桥下空间”将充分利用,成为人们喜爱的共享空间。桥下空间谁来管理,怎样管,哪些行为明令禁止?日前《温州市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立交桥、快速路、高架桥等交通形式日益增多,在城市运行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次生空间“桥下空间”。但是,因其狭长、灰暗、压抑的空间特性,桥下空间曾长期被忽视,得不到有效利用,成了城市里的“灰色空间”。
为了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温州市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
《意见》明确了纳入管理的“桥下空间”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医疗器械企业、涵洞、人行天桥等城镇桥梁垂直投影面以下,除水面、铁路、道路以外的空间及场地。
其中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镇桥梁桥下空间治安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桥梁桥下空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工作;资规、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电力、消防等相关部门及城镇桥梁属地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以往不为人们所注意的桥下空间,正在通过有机更新,有机“生长”。
根据《意见》规定,在保证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可以用于绿化、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小型车辆停放、养护维修作业等公益用途,不得影响桥梁安全以及日常养护、维修、检测,不得影响道路畅通、通航安全、行洪安全以及城镇景观。
城镇桥梁管理单位要抓好桥下空间常态化管理,与桥下空间使用单位签订《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桥下空间利用安全负责。
●桥下绿化符合桥梁建设管理及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覆盖、腐蚀桥梁结构或影响桥梁安全;
●桥下空间利用时,配套管线敷设于自然地面以下,不得悬空架设,不得破坏既有管线设施;
●占用桥下空间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或停(堆)放、装(卸)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
●设立加油场站、明火餐饮等影响桥梁结构安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影响市容市貌的经营场所;
●擅自损坏交通通信、安全监控、供气供电、防护建筑、地下管网等桥梁附属设施,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附属设施的行为;
●擅自将城镇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权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擅自更改城镇桥梁桥下空间的用途;
确需利用城镇桥梁桥下空间的,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乡镇)作为申请主体进行桥下空间利用申请。
桥下空间利用的审批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方案审查、组织实施、开展验收等4个环节,《意见》还规定了既有桥下空间利用项目需参考附件签订协议。
此外,桥下空间的利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桥下空间长期不利用的,桥梁管理单位有权依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在利用及管理期限内收回使用权。利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利用该桥下空间的,应在期限终止前60日内书面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后,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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